被告拖欠服务费,原告起诉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
【案 由】服务合同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XX(深圳)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孙某,地址:深圳市宝安区。
被告:XX健康云服务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马某,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。
原告诉称,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《软件开发服务合同》,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维护日志监控平台系统,原告提供四人参与软件开发服务的设计、开发工作或测试工作,服务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,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248000元, 被告按月支付,实际支付以双方在每个支付日书面确认为准;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后30日内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;如果被告逾期付款的,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;双方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。
因被告需求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,原被告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《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补充协议》,约定增加1名人员驻场工作,服务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,每月增加服务费人民币32000元,实际支付服务费以双方在每个支付日书面确认为准,被告于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一个月服务费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设计、开发软件并指派人员进行测试、维护,被告也已经进行了确认。但是被告支付部分服务费用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服务费,截止起诉之日,被告尚欠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62799.9元。根据《软件开发服务合同》第八条、第十一条的约定,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。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如下:
一、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762799.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81050元;
二、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、担保费等为主张权利所支出
的费用,暂计人民币41283.85元;
三、本案的诉讼费用、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所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,原告撤回起诉,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。原告为被告提供开发维护日志监控平台系统的服务,后由于被告无故拖欠服务费,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。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,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。后双方达成庭外调解,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服务费、律师费、担保费等共计人民币825449.95元。至此,基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YHMS1907号档案编写】